纪实的原则
在我们关注、肯定和赞赏李京红的时候,还有一些操作性原则也是应当关注的。
我在观看的时候会想作者并问自己的是:在追求真实的同时,有些东西是不是是应该遵从的?
比如在贝尔的故事里,有一场“穿帮”的戏:贝尔跑到热舞表演场上登台跳舞,裸露的主持问,下面拿照相机的是不是你的爸爸?在这里,记录者“无意”间成为情节的参与者,而且并为在情节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在贝尔母女别离的情节中,孩子看着母亲坐船远去的背影凄楚地喊:妈妈,早点回来接我。船影远去。可是在这里观众会本能地问:为什么记录者此刻没有和妈妈一起走?拍摄者是因为镜头的动人而特意留在这里的吗?
这一类细节上的“破绽”可以有两个解释,一个是追求“真实”,包括不掩饰记录者在实际情境中的位置。一个是“间离”,使观众保持某种理性,认识到生活中有记录者的存在。
但是不可回避的矛盾在于:整个故事的风格是完全纪实的,记录者只是作为生活中的一个潜在因素存在着,他的任务只是记录和体现这种真实。换个比喻,它是斯坦尼式的,而不是布莱西特式的。然而上述“穿帮”情形的出现,又使作品的风格出现了某种布莱西特式的“间离效果”,呈现出退出故事情境的对叙述者的关注。同一作品中同时出现这样两种风格,在叙事逻辑上是不周延的。
其实这一点很可以探讨。在我看来,一般纪实风格的DV多是“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式”的。它们的叙事原则是“真实呈现”,他们摒弃作品中可能影响真实呈现的“穿帮”,尽可能排除拍摄者在叙述中的主观色彩。但“布莱西特式”是一样可以纪实的,它承认记录者的主观意志,提醒观众“出戏”,进而保持对情节的冷静判断。也就是说,在“真实情景”之外,还有一个审视情景的视角。在我看来,这两种纪实并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是不能同时采用两种手法。
我不知道李京红是否意识到这点。是为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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