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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断案》青岛首例性权利索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4:36 新浪网

  杨秀德,43岁,是莱西市周格庄街道办事处东龙弯庄村的农民,在外跟着同是莱西市周格庄街道办事处左家泊村44岁的农民左维财干建筑活,2001年9月14日这一天,杨秀德正在莱西市义谭店小区2号楼5层楼上贴墙外马赛克,突然脚手架的一处转夹突然断裂,杨秀德从5楼急速摔落下来,立即昏死过去。经医院方面诊断,杨秀德第一腰椎压缩性爆裂性骨折、损伤脊髓致双下肢不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性功能减退……治疗期间,左维财先后给杨秀德送去近4万元,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建筑工程队的经理解家明给了1000元钱,之后便无人问津。一时间医疗费、孩子的学费让这个农民之家不知如何是好,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杨家将左维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8776.20元、交通费759元、伤残补助费22200元、误工费11600元、护理费58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59335.20元。同案被杨秀德起诉的还有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建筑工程队和被告莱西市水集建筑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7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宣判,左维财赔偿杨秀德医疗费36855.52元,交通费759元、法医鉴定费200元,误工费7939元,护理误工费376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200元,共74719.52元。至于杨秀德对工程队和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书下来以后,杨秀得、史翠娥夫妇感到自己遭受到的伤害远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近日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赔偿12万元的终身残疾费和26万元的夫妻性权利抚恤金和精神损失费。

  父债子还?

  葛余年2001年借给邻居杨昌厚13000块钱,杨昌厚当时打了借条并约定一年后归还。不料一年后杨昌厚突然去世。葛余年便找到了杨昌厚的儿子杨国平要求还钱,理由是杨昌厚的一套房子在杨国平手中,杨国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应该替父亲还钱。但是杨国平告诉他,父亲的房子早在1999年就赠给了他,并且有赠与书和公证书,所以杨国平认为不应该由他来替父亲还钱。但葛余年认为,赠与行为并不能改变这套房子属于遗产的性质,杨国平理应替父亲还钱。双方争执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法庭一审认为,房子早以被原户主处分过,因此不属于遗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葛余年要求杨国平还钱的诉讼请求。

  凤阳姐妹官司

  凤阳县门台镇有一户人家有兄弟姐妹7个,官司发生在大姐和四妹之间。大姐名叫王莉,四妹名叫王丽。

  1982年,大姐王莉经凤阳县教委批准当上民办教师。1989年,她自动离开岗位,四妹王丽接替她继续代课。据王莉陈述,当时她随父母工作调动,将工作关系由宫集镇小学转到离新家较近的门台镇小学。工作关系变动后,她因为生病不能代课,因此就让妹妹代替去上课。后来,考虑到妹妹没有工作,就一直没有将工作要回。此后她到上海学习了一段时间,被聘用到该县玻璃厂当工人,后被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直到现在)。但11年后的2000年,姐姐又想起来要妹妹将工作重新让给她。这引起了姐妹俩关系的裂痕。

  据了解,当时的背景是国家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策,在职民办教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可以转为公办教师。王莉提出这一要求也有她的“把柄”:在此前的11年的时间里,在教委登记在册的名字一直是“王莉”,因此从名份上来说,她才是真正拥有民师资格的。但妹妹觉得自己更冤:当初民师是一个待遇很差的差事,正因为如此,姐姐才轻易将岗位让给了她。现在见民师要转正了,姐姐就要将岗位要回有点不公平了。更何况这11年中,她任劳任怨,取得了“优秀班主任”等荣誉,教学成绩优良,还已自己的名字取得了小学教育的二级、一级资格证书,学校跟她签定了直到2004年11月的任教合同。

  由于妹妹不肯相让,这时父亲开始出面干预。在2000年民师培训班报名时,父母从四女儿手中将报名表取走,最后报上了大女儿王莉的名字。而据妹妹陈述,这些她被蒙在了鼓里。

  2001年11月,民师班毕业开始分配。这时矛盾进一步加剧。当时王丽仍在学校正常代课。她认为分配的应该是她,她于11月9日向县教委提交了自己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算是报到。而与此同时,大姐王莉也在几天后拿着镇教委的行政介绍信到学校报到。

  她们所在的永安小学认为,两人的工资只能发一个。在姐妹俩协商不好的情况下,学校将情况向上级反映。2002年1月15日,教委方面将王莉调回。2月1日,凤阳县教委转发滁州市教委的通知,宣布取消王莉分配资格。理由是,王莉在2000年参加民师班之前,实际已离开教学岗位,不符合政策。

  姐妹俩在永安小学同时出现的时间持续了两个月就结束了,但这两个月工资的归属问题依然争执不下。1月23日,大姐王莉的丈夫路中平从学校分管工资发放的人员手中取走了工资卡,卡内有共计660元的工资。妹妹在向大姐以及学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大姐夫妇和永安小学双双告上法庭。

  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妹妹王莉返还工资的请求。理由是:原告王丽自1989年下半年顶替被告王莉代课至2002年1月,该节事实有滁州市教委文件佐证。王莉在毕业分配后,工资由财政拨款,因此争议的工资应属王莉所有,因此王莉丈夫拿走工资卡并无不当。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12月,滁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由被告永安小学支付王丽工资660元,王莉拿走的工资无须返还。驳回上诉人关于1元钱精神损失的要求。理由是:原告王丽顶替被告王莉代课事实成立,但上诉人王丽在争议的两个月中实际在永安小学代课,而被上诉人王莉由县教委分配到永安小学任教,当时尚具有民师身份并由财政拨款,也实际被分配任教,因此王莉丈夫取走工资卡也无不当。但替代前后持续了12年多的时间,作为用人单位的永安小学理应知道其中蹊跷,因此要承担管理失察的责任。因为上诉人自身存在过错,因此精神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猜配存折密码案

  2002年2月,黄山市居民程剑取得一张户名为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为该存折加有密码,程剑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2002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剑来到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老街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顺进要求其帮忙取款,余顺进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在中国银行跃进路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3月12日上午,程剑到中国银行徽山路分理处用朱卫祖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之后,将该尚余4000元存款的存折烧毁,并将所取现金藏匿于卧室床头柜中。综上所述,程剑用户名为朱卫祖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元,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剑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计人民币13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剑不服,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2屯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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